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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具备的特征和优点 最新劳务派遣相关常识和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2020-12-14 14:28:30   作者来源:   浏览:452

关于劳务派遣的那些常识


1.什么是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存在三个主体和三种关系,即:


⑴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形成的合同关系;


⑶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何种劳动合同?


答:相对于普通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着更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做了特别要求:


⑴应当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⑵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可以作为一种主要用工形式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为严格控制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4.劳务派遣只能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劳务派遣的滥用。


⑴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⑵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⑶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辅助性工作岗位如何确定?


答:与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相比,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定义相对模糊,因此法律对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作了规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6.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答: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会?


答: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工会。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在其被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


那什么是劳务派遣型就业呢?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传统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与用人单位只是提供劳务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就业形式可以分类如下:


1.标准就业:在一个单位中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全日制合同工。


2.固定期限就业:即在一个单位中的固定期限合同工。


3.正规非全日制就业:即在一个单位中的每天、每周或每月的工作时间明显低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


4.劳务派遣型就业:即存在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三角型劳动关系的就业形式。这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


5.自雇就业:不从属于一个单位,自己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又可分为家庭企业、独立承包人、自由职业者、随时待工人员等。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相对应,劳务派遣型就业有两种形式。其中,合同公司职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有长期劳动合


同,无论是否有工作任务,合同公司都要支付工资和有关津贴福利。合同公司职工通常只为一个客户工作,并且工作时间比较长,各类企业都需要;而代理机构临时就业人员虽然也与劳务派遣机构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机构只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才支付工资。这类职工通常为多个客户工作,且工作时间比较短,多为小企业所需要。


综上,劳务派遣的就业形式主要是:小时工、自主承包人、代理机构临时工、合同公司职工、其他直接雇佣临时工、其他自雇就业人员、正规非全日制雇员、正规全日制雇员。


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者被公司劳务派遣很多时候都是不愿意的,那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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